與人立約未必非得白紙黑字
在眾多各門法律科目當中,最基本而又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當推合約法。從你每天踏出家門外的一刻開始,便可能不知不覺已經與社會各階層人士締結合約。這包括你付錢書店,書店給你一份報紙,已包含了一個買賣合約;又或者你走進餐館坐下來吃飯,無形中便與餐館履行一份服務合約。
合約的定義:
簡單來說,祗要倆個或以上心智正常的人,互相自願作出承諾 去做或不去做一些法律可強制執行的事,便謂之合約。這些承諾,用白紙黑字寫在紙上,或在口頭上做出,同樣能達成法律上有約束力的合約。不過,互相承諾必須有代價(Consideration)– 不論是否以金錢形式– 的支持才能算是合約。最後,承諾的事項不能是非法的。
合約是否必須寫在紙上?
前面說過,兩個人只要口頭作出承諾,而且互相付出代價,都可以成立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甚至你未說過一句話,但憑行為本身(買報紙、進館子吃飯)亦足以構成建立合約的必備條件。即使美國大多數州承認口頭合約,最安全的作法是把比較重要的協議用白紙黑字寫出來,這樣至少確保大家明白自己的權利與義務。
哪類合約須用書面表達?
華州以及許多州的法律明文規定,某些合約必須寫在紙上並由當事人簽字後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這些合約有﹕
• 任何承擔他人債務的諾言,比如父母對貸款給予子女,銀行作出保證償還債務的承諾。
• 任何當事人不能在立約後一年內履行的承諾。
• 任何涉及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合約。
• 任何涉及價值五百元以上的買賣貨品的合約(限於商人之間)或價值一千元以上的貨品租賃合約。
• 任何有關死後饋贈的諾言。
• 任何有關出售股票及債務的承諾。
關於簽字有什麼規定?
一般來說,任何文件若要產生法律效力,均需要經簽字才算正式確立。通常簽字是指用手簽字,但印鑑或影印過的簽字亦往往有效,甚至隨便用一個記號也成。最重要的是,這個簽字是否經過本人授權和有意認證一份文件。換句話說,你也可以授權別人來替你簽字。但是,最安全以及最佳承諾的證據便是你自己的親筆簽字,因為每個人的字跡不同,而簽字(通常是寫上自己的名字)更因每人有不同的式樣,不宜冒認,而經字跡專家細心辨認,假冒的危險更會降低。
借錢不還息 為法所不容
有時候,兩人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訂下協議,卻未必有足夠的法律約束力。讀者可能會有點疑惑:這是從何說起?但普通法有一個關於錢債的案件,便是一個好例子。
話說有一位傅先生向白太太借了一筆錢,傅先生因經濟周轉不靈,無力一次清償債務,於是便與白太太訂立一份協議,協定傅先生可分若干期清還該筆欠款,而白太太答應在收足欠款後,不會向傅先生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可是,這份白紙黑字的合約,完全沒有提及付利息一事。傅先生按照協議如期清還全部欠款後,滿以為可以無債一身輕,誰知白太太隨後向他追討該筆款項的利息。由於雙方立約在先,傅先生自然不肯付利息給白太太,白太太亦不肯就此罷休,便把傅先生拉上公堂,讓法官主持公道。
讀者可能會想,在法理上任何人借了別人的錢,當然應該要付利息;但在另一方面,雙方既然事先已清清楚楚地訂了協議,而債主又沒有聲明要欠債人付還利息,那麼債主又可否在事後違背自己的諾言,翻臉告人呢?
法庭說白太太沒有做錯,判她勝訴,理由是傅先生雖然與她有約在先,但他仍應付利息給白太太。法庭的判決是基於一個十分古老(十七世紀)的普通法原則:一筆債項只能通過雙方同意的協議及有「代價」的支持下方可解除。因此,「在到期還款時付出為數較少的款項並不能算是償還全部欠款」,意即傅先生在訂約時答應分期還款,其實是未付出足夠代價。
這項原則一直被法庭嚴格執行,因為即使在傅先生、白太太的情況下,雖然白太太有言在先,但她仍然可以到時反口不認賬。看到這裡,讀者不禁會問:這樣的法律豈不是間接鼓勵人言而無信?訂了約沒有法律約束力,不是等於白訂?究竟道理安在?
若要解釋這個問題,不能不先了解合約中一個基本的概念|代價。因為法律背後包含一個精神,便是法庭不會替任何人去執行一個他沒有付出過任何代價而得來的承諾的。故此,傅先生既然沒有付出任何代價而得到白太太的免息貸款的承諾,法庭只得依法判案了。
因此,下次如果你的朋友答應中了「樂透」獎後分給你十萬元,一旦他中了獎卻食言不肯分錢給你,在你告上公堂之前,你先要問自己一句:朋友對你的承諾,你有沒有付出過任何代價而得來?
在日常生活中A畯抶g常要在各類文件上簽名,其中有不少是法律文件或包含有法律性質的文件。例如支票、合同、委託書(特別是聘用蒏v的話)、欠單、保險單,收條、信用卡瞉痤央C一旦簽上名字,事後便很難炷洸恓G說文件對自己沒有蠽力。所任何具有法律性質的文件時,一定要小心謹慎。
按一般的法律原則,你在法律性文件上簽了名,便要對文件內容負責。除非你能夠向庭証明以下隨便一點,才能免除責任:
‧你以為簽的某一類文件,實際上簽的卻是性閫馴(TM)不同的另一類文件。例如:你以為簽的是授v恁A原來簽的是欠單;又或者你以為簽W@為遺囑見証人,不料該份文件原來是房地產讓權証書。
不過,簽名人如果不是d錯了文件性質,而只是d錯了一些內容,便不能因此免除法律責任;例如以為簽擔保書是為某甲作擔保人,而實際上文件是為某乙提供擔保的;又例如以為簽一千元借據,而實際的借額是一萬元之類。
‧你簽錯文件,並不是因你自己不小心。例如不識字的人或盲人,被哄騙而在英文文件上簽名,k庭便多數會判簽名屬於無效;文件在簽名之後被人竄改,簽名人亦須負責。
但如果簽名人懂得文件上的文字,而只不過他自己不看清楚,抰別人解釋,而洇OH瞞騙他,令他誤解內容,亦只是他自己不小心,他仍然要對簽名負責。
為防簽錯文件而負上法律責任,簽署文件時應該注意以下兩點:
‧不要相信一面之詞。簽文件前要看清楚內容,自己看不明白的話,便請教別人。如文件比較複雜難明,最好請蒏v解說內容。
‧採取措施,不要 (C)別人有櫟會竄改文件。例如姓名、日期要寫清楚,數額最好用大寫拼出,不宜單用數目字。文件若有更改之處,要由各方加簽核實。文件中或字裡行間若有h餘空位,最好用線劃去。重要文件要頁頁加簽,以免被人u狸貓換太子」。最後,比較重要的文件在簽名後都應複印存底。
總之,不明白的文件不要亂簽A_則後果自負。
眾所週知,和其他州一樣,本州依賴納稅人的錢設立公共教育制度,並且制訂法例,確保學生及其家長的權利及對他們提出保障,其中包括﹕
一, 平等教育機會
學生絕不能被剝削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學校不能因家境、種族、膚色、性別、國籍、信仰、婚姻狀況、生理或心理上的殘障、或犯案記錄而歧視學生。
法律保障學生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和扣留。校方若要處分學生,必須按照每個學校區所采納的規章來處理。根據州法,校方必須向所有學生及家長提供有關紀律處分和糾正措施的成文規定及程序。在紀律處分的過程中,學生絕對享有正常程序的權利。
每個校區必須采納政策,確保學生享有宗教自由的權利,以及避免學校及課室的活動受到宗教影響。
四, 學校的選擇
一般來說,住在校區的學生可以堅持前往最近寓所的學校就讀。但在一些情況下則屬例外,比如學生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但最近的學校缺乏這方面的條件,又或者該學生所屬的校區實施混合種族的政策。
五, 殘障學生
根據州法,不幸患有殘障的學童有權依靠公共開支在普通或特殊學校設施內接受免費及適當的教育機會,並且應該在最少約束的環境下學習;校方必須每年與家長合作為每一個學童制定「個人教育計劃」。
在入學之前,每一位學生必須接受某些疾病的免疫注射,除非預先經州健康委員會的豁免。
七, 在家教育
在一般情況下,適齡兒童必須到公立學校上課,除非他們是在經公共教育總長批准的私立學校或家教計劃下接受教育。
兩個人的口頭承諾,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呢?如果不是的話,在甚麼情況下才有法律效力?甚麼情況下才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普通法,合約的形式其實不需一定要白紙黑字的寫在紙上,只要有兩個或以上心智正常的人,在口頭作出承諾,而且有付出代價(不論是否以金錢形式)都可以達成法律上有約束的合約。
舉個例子,如果你今天在餐館裡和朋友來個協議︱由你來付飯的賬而他付酒水的賬,表面上,這好像已訂立了一個合約。但當你們喝醉食飽之後,你的朋友忽然反口不認賬,你可否告他違反你們飯前的協議呢?
你可能會懷疑是否有合約存在,因為這看來只是一個隨口說出而又微不足道的口頭承諾,就算是決定採取法律行動,相信也沒有法庭受理吧!事實並非如此,理論上,你們雙方已達成一個協議,而互相的承諾均有代價(Consideration)支持,即因為你的朋友請你喝酒,你才請他吃飯;反之,因為你請朋友吃飯,所以他才請你喝酒。但這個例子的問題是在於雙方究竟在訂立這個協議時,有沒有建立法律責任的意圖,換句話說,是有沒有立約的動機。沒有了這個動機,則表示雙方均無意在對方不履行承諾時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上,一般會假設立約雙方是有立約意圖的,例外的是那些有親屬關係(尤其是夫婦關係)的人所訂的合約。法庭會審察當時的情形,來決定是否在訂立協議時,雙方是有立約意圖。
曾經有一個案例,丈夫出外公幹,臨行前答應會每月給他的太太若干生活費,但後來他並沒有遵守諾言,於是太太告上公堂。法庭認為夫婦間的協議一般並不能構成一個合約,因為雙方在訂立協議時,並不預期會受該協議的法律後果約束。
但是,這並不表示夫妻之間不能訂有約束力的協議。在另一個案例中,一名負心的丈夫拋棄了妻子,與另一名女子居住。他的妻子於是沒法找他出來商量將來的安排,在她的要求下,他終於肯簽下一張字條:「若你付清房子的按揭債務,我便會將房子轉到你個人名下。」他的太太最後終於把房子的按揭全數付清,但丈夫竟然反悔,並謂雙方的協議並沒有立約意圖。法庭的審決畢竟是合乎情理的︱若夫婦關係已經處於不睦的情況下所訂的協議,應該有立約意圖,這位太太終於得到房子的業權。
合約不能單方面更改
很多合約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因為雙方之中有人不遵守合約行事,單方面要求更改條款。
我聽說過有人在見工時,和老闆商定了計算佣金的方法,但在上班之後,老闆單方面要更改計算法,而新的計算法對打工的很不利,那麼他是否可以反對老闆單方面更改?又或者有人把貨物存在貨倉內,但貨倉倉主突然限令貨主要在很短時間內搬走貨物,否則將倉租提高三倍計算;但貨主置諸不理,不料倉主真的坐地起租,不交新租便不讓貨主搬走貨物,於是便打起官司來。
大家都知道,雙方訂立了合約之後,便要按著合約條件來辦事,但合約既是雙方議定的,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只要雙方同意更改,改什麼都可以,關鍵是雙方都要同意,不能單方面說改就改。假如有人胡來,受損失的一方可以循民事程序入稟法院追討損失。
合約不一定是一份厚厚的法律文件,即使是憑三言兩語訂立的協議,也可以構成有效的口頭合約。合約不論是複雜或者簡單,總有些情況在立約時沒有想過的,到實際情況出現時,要靠雙方互相議定更改條款,總不能夠由單方面決定。
再說上面提過的貨倉例子,雙方沒有說過如果倉主不想再讓貨主存貨,要事先給予多久的通知,讓貨主可以把貨物搬到另一個貨倉;而倉主在沒有事先議定的情況下,要求貨主即時搬走貨物,否則大幅加租,於理固然不合,在法律上也是沒有這個權利的。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頗為複雜,不是在這裡三言兩語可以說清楚的。大致上法律的原則是,若有雙方在訂合約時沒有議定的事項出現的話,雙方要本著「合理」的原則做事,即倉主要給予合理的通知。何謂合理,要視乎個別案件情況。以貨倉來說,至少也要讓貨主有時間另找貨倉及安排搬運,不能單方面加租,所以如果打起官司來,倉主非輸不可。
裝修房屋應注意之事項
有屋階級少不了與裝修公司或工程承包人打交道的時候,這些裝修工程的費用動輒數萬元,一不當心,很容易賠了夫人(費用)又折兵(裝修不當),還可能會惹上官司。所以,知彼知己才能避免無謂的爭執和誤會。
如何知彼知己:
‧做一點研究工作:你的房頂漏水,屋子需要油漆,抑或廚房需要裝修?在你去找承包人之前,應該向朋友、鄰居、附近的五金店、房屋署調查員等打聽一下,看看你有什麼實際的需要,什麼是最妥善的辦法,需要什麼材料,以及材料的價格等等。
‧物色至少兩、三個承包人:先向朋友及鄰居打聽有沒有相熟的承包人可供介紹,如果他們用過而又滿意承包人的手工,通常應該靠得住。其他如房屋裝修店、建築材料店或商會等,都可介紹有關你需要的承包人。最後,不要忘記打電話給州勞動工業局(800-647-0982)查核承包人的牌照是否有效。
‧工程估價:可能的話,你應至少獲取三個承包人對你工程的估價(通常這些估價是免費的),有助你決定最後的合同。估價應該包括工程範圍、材料的選擇,以及全部工程費用。
計算工程費通常有兩種辦法。第一種是定價估價,即承包人答應以事先協定的固定價格承包整個工程,如果你在中途想修改部份工程的話,你便需要與承包人另外議定價格。第二種是所謂「成本加利潤」估價,承包人完成工程後,把所有發票及人工成本交給顧客,然後再加上一個百分比—通常是百分之二十,作為承包人的利潤及間接費用。
‧比較估價:你接到各承包人的估價單後,應該小心比較,確定每個估價都包括你所有的需要,如果估價中有些你不需要的項目,記著與承包人議會時提出。承包人提出估價之時,祇不過是談判合同的開始而已。
不過,你要記著,最低的估價並不一定是最佳的選擇。估價若偏低,那可能表示承包商並不完全了解工程的範圍,或其經驗不足以準確地估計人工及材料的成本。
簽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你一旦同意某個承包人的估價,應該馬上把合同寫清楚,一份清楚的合同應包括以下的內容:
‧詳盡的工程範圍。
‧清楚列出各樣所需材料(牌子、質地、大小、顏色等)。
‧合同總共費用以及付款時間表。如果有承包人要求大筆訂金如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話,你便要加倍當心了。
‧寫下所有承包人作出的承諾。
‧誰負責申請建築許可證。
‧開工及完工時間。
‧有沒有任何保證。
‧誰負責工程後的清掃工作。
‧雙方簽名。
如果你需要進一步查詢,除了可電州勞動工業局之外,亦可打電話給州檢察處的消費者熱線800-692-5082或206-464-6811(在西雅圖市內)。